两罪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相同。两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侵犯的客休相同。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三)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都是结果犯,即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未造成重大损失,属于一般的犯罪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1、行为性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
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
3、结果要件的区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
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综合上面所说的,玩忽职守就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极其的不负责任,导致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所犯的罪行,一般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是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情形大小来判定,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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