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期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是否合法
对于再犯新罪所适用的并罚方式,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
对新犯罪行进行审判,同时结合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以及随后的法院判定余罪,依据特定法律条文,最终确定执行的刑罚。
这种并罚方式被广泛地称作“先减后并”。
按照此种并罚方式,当再犯新罪时,在计算刑期的过程中,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处罚,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
此外,如果罪犯在缓刑期间再次触犯新的罪行,那么原有的缓刑将会被撤销,而前罪与新罪则会被视为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缓刑期间去外地工作好批准吗
缓刑期间是可以申请去外地工作的,但是需要报经考察机关的批准,至于批不批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缓刑要遵守的规定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缓刑期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是否合法”,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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