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达芬奇家具公司诉唐某买卖合同一案,原告北京达芬奇家具公司与反诉原告唐某均撤回起诉,法院已分别作出口头裁定,准许本诉原告与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在本诉中,北京达芬奇家具公司诉称:2009年,唐某在其店面订购一百七十余万元的家具并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五十万元,尚有货款未支付。此后,北京达芬奇家具公司向唐某交付了价值约二百余万元的家具。北京达芬奇家具公司还向唐某交付了其订做的价值约二十三万余元的窗帘。此外,唐某以试用为理由,向该店借用价值一百零八万余元的家具,未支付相关费用。由于唐某拒绝支付上述三笔费用,故北京达芬奇家具公司自唐某处取回总价值约为一百七十余万元的家具。后,北京达芬奇家具公司将唐某诉至东城法院,要求支付各类款项共计八十余万元。
在诉讼中,唐某提起反诉,认为北京达芬奇家具公司违约,且欺诈消费者,要求北京达芬奇家具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其定金。
7月20日,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7月21日,北京达芬奇家具公司向法院撤回起诉。东城法院分别于申请当日做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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