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称为判决书的审理终结?
时间:2023-07-09 04:00:10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审理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审理终结的情形包括:

第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第二,被告死亡,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第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判决书的法院择日宣判什么意思

就是不做当庭宣判,等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另外再定时间进行宣布判决结果。

法院择日宣判这个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或时间,只能理解为合理时间内,这个合理时间以不超过审限为原则,简易程序一般在三个月内,普通程序一般为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可以达到15个月),只要在这个审限期内宣判都属于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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