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直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
时间:2023-06-26 20:30:25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即公司的承认或认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该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直接继受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一、股权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股权继承是公证机构的业务来源之一,拓展此业务,需要积极探索新的公证法律服务模式,尽可能的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才能获得业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第一,统一股权继承所需要的材料和流程。将办证的要求、所需要的材料、收费标准、办证流程图等信息公布在网站、宣传册等处,用清晰明朗的表达方式便于当事人了解和准备。

第二,明确有限公司未缴足出资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拥有的股权也可以成为遗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本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以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些规定来看,《公司法》允许股东在法律规定的限额、限期内分期缴纳出资,不影响其在公司的股权,该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可以成为遗产。但是,未缴齐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应当由继承人来承担。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

第三,如果死亡股东生前在公司担任了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应当告知继承人,虽然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是并不能自然地取得被继承人生前的职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继承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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