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路况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路政管理部门,作为道路的管理部门,具有维护道路能够正常行驶状态的义务。
道路上出现了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时,路政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其排除,因而他们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负全部责任。
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1、客观因素,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2、车况不佳,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3、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4、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5、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
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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