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对于构成危害驾驶罪的特定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其中涵盖了在道路上驾车期间的诸多不当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无视道路交通规则的追求速度,过度饮酒后驾车,严重超过核定载客量或者高速公路上的限速规定,以及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条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车主在过度饮用烈性酒后继续驾驶机动车辆这一行为,已经被明确列入了构成危害驾驶罪的范畴之内。至于对于因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危害驾驶罪,则需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若事故的起因在于驾驶员在闯红灯时受到酒精或其他因素的干扰,且其行为符合醉酒驾驶的所有特征(比如,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危害驾驶罪。然而,如果事故的发生并非源于上述原因,而是驾驶员在清醒状态下无视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那么这种情况可能并不足以构成危害驾驶罪。在实践案例中,是否构成危害驾驶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做出判断。如果闯红灯的行为同时满足了危害驾驶罪的其他构成要素,如醉酒驾驶,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危害驾驶罪。反之,如果仅仅是闯红灯,并未表现出其他危害驾驶行为的特征,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危害驾驶罪。总而言之,关于因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危害驾驶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包括驾驶员当时的精神状态、事故的具体经过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危害驾驶行为的特征等多方面因素。如果闯红灯的行为同时满足了醉酒驾驶等其他危害驾驶罪的构成要素,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危害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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