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处理方式。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或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原告再次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情况下,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而在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或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原告再次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驳回起诉后如何再次起诉?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合法根据的行政行为裁定驳回起诉。若原告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限内,原告不得再起诉。因此,若法院已经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原告需等待十五天上诉期届满后,方可再次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若法院已对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裁定驳回起诉,原告需等待十五天上诉期届满后方可再次起诉。在上诉期限内,原告不得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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