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在1999年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分析如下:
1、1988年修改宪法意味着承认私营经济,主要就是为了配合改革开放的需要;
2、1993年修改宪法意味着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宪法,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也自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3、1999年修改宪法意味着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而这也为后来“人权”入宪打下了基础;
4、2004年修改宪法意味着“人权”入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再加上同时修改的征地补偿入宪、私有财产入宪,更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5、2018年修改宪法意味着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十三条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什么
审计机关对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家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建设项目进行经济监督。
审计机关的负责对象如下:
1、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国务院设审计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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