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制造伪劣产品的定罪量刑问题,一般而言,都会涉及到那些直接参与生产、制造伪劣产品的主要相关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包括伪劣产品的生产者、组织者、策划者以及主要实施者等人。
若涉案行为属于单位犯罪,那么不仅要对单位进行相应的法律惩罚,而且对于那些对该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同样应该依法进行定罪并予以惩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具体应判处哪些人员,需要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关键性作用、实际参与程度、是否存在明确的主观故意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性分析与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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