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采用回避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复议机关公正地审理行政复议。如果复议人员与其所处理的行政复议存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徇情枉法,影响复议裁决的公正性。因此,行政复议必须坚持回避原则。回避原则的主要内涵是:
1.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与行政复议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行政复议的裁决结果涉及到复议者或相关人员的自身利益。所谓其他关系则是指复议人员与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除利害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如与当事人一方是近亲属等。只要上述两种关系中的一种存在,当事人即可申请回避。
2.回避原则只适用于行政复议人员。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我国宪法确立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负责任人负责制。因此,回避原则只适用行政复议人员。行政负责任人即使与行政复议所涉及的行政复议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关系,当事人亦不能申请其回避。因为在实行行政负责任人负责制的行政复议机关中,复议决定最终要经过行政负责任人的签发才能正式公布。所以,申请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行政负责任人回避实际上是无意义的。但是,如果行政负责任人确有违法之处,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以求公正地解决问题。
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申请的方式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法院的告知义务:一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三是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可以申请回避的期间:在案件开始审理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在民诉当中,申请回避只需向审判长申请即可。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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