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根探源
导致新经济组织女工劳动保护步履维艰的原因何在?
全总女工部劳动保护处处长杨玉臣认为:
一是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在一些没有建立女工委的单位,党政领导及行政负责人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是什么都不知道。特别是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概念都不清楚,认为发了工资就什么都解决了。
二是监督机制不到位。按规定,女职工劳保工作应由劳动部门实行国家监察,行政主管,工会、妇联等监督。但由于一些地区和系统对乡镇、三资企业的执法管理和监督不力,致使部分违反《规定》的做法,得不到纠正和制约。
群策群力
如何解决?有关专家认为:
——加快新经济组织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的组建步伐。
据湖北省调查,凡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落实好的单位,必定建有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在成都,30%的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既无专门的劳动保护机构和制度,更无工会组织和女工委,基本上没按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执行。个别企业让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任意延长工时,限制女工的人身自由等。
工会组织和女职工委员会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推进器,一方面向企业领导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积极反映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参与企业有关制度的研究制定并监督其实施。因此,加快新经济组织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的组建步伐,是推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前提。
——强化监督机制。
企业内部应成立以技术安全、劳动人事、卫生保健和女工委为主体的劳动保护监督机构,把女职工劳保列入国家劳动安全监督的内容之一,并纳入企业劳动保护的管理体系。
劳动部门也要完善其监督机制,对有毒、有害和粉尘严重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凡超过国家劳动卫生规定标准的要督促其限期改进,若多次监测仍然不合格,且对工人健康危害较大的,应停业整顿。对接触有毒物质的职工要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定期体检制度。
——加大处罚力度。
由于违法的企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处,法的“效力”在企业经营者眼里就丧失了一半。鉴于此,基层劳保干部建议加强《规定》的处罚力度。
——尽快建立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实现女职工生育价值社会补偿。
目前企业回避得最多的是女职工生育问题,女工生育给企业、给家庭、给自己带来一系列现实困难,建立生育保障制度可望消除这些负担。而且在待业期间有怀孕、流产、生育、哺乳等情况的女工也将有所保障。
——增强女职工的法律意识。
据1996年有关部门对北京、福建、大连三个地区的调查显示,不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40.9%,不知道女职工劳动范围规定的占58.1%,不知道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占56%,不知道《劳动法》的占21.7%。而当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想到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的仅占3.6%,诉诸法律的仅占1.3%。因此,向女职工宣传法律知识应成为工会组织和劳动保护监督机构不可推卸的责任。
——铲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恶瘤。
有的地方政府只看重新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对有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行为的新经济组织盲目纵容包庇,当新闻媒介予以曝光时,地方政府总是横加干预,甚至对向新闻媒介提供线索的部门或干部施加压力。
——修改《规定》中有关条款。
如四期的工资指标及医疗费用等,与当前的灵活工资制度不相适应,使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第2条:“规定适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这里应界定不同所有制企业包括三资、乡镇、私营企业的合同制女职工和临时女工;
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由于生育期女工都很年轻,基本工资都只有100多元(有的单位对孕、产、哺乳期女工休长假只发给基本工资也就是档案工资的60%,因此只有60元至70元工资),远远满足不了孕、哺女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11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休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这一条现在已没有实际意义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过去的10年里为广大女职工生命之旅保驾护航,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就此可以“告退”了。在当前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女职工劳动保护岌岌可危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让它更好地发挥作用,引领广大女职工健康、愉快地走向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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