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的正犯
根据理论上的正犯的通说即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是支配犯罪事实过程的人,共犯虽然对犯罪事实存在影响,但却不是能够决定性地支配犯罪过程的人。上述支配方式主要有行为支配、意思支配与功能性支配三种具体形式。由于正犯和教唆犯、帮助犯是以犯罪事实中的作用为区分的,也是裁判者认定犯罪情节的重要依据,在承认共犯理论行为共同说的场合还是区分此罪彼罪的界限,因此对于集资诈骗罪来说,区分其正犯与其他狭义的共犯有较为重要的意义。从集资诈骗罪的一般犯罪事实看,主要有两种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的正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2、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下线既不参与诈骗罪的共谋,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这些人不是资金的直接来源人,但是跟最终的资金获取人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其他人的资金也通过这些人转手至最后的资金获取人。对于下线而言,其首要的目的是通过将其从他处获取的钱款以较高的报酬率转贷给最终资金获取人,在实现这一目的的时候完全可能在明知资金获取人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放任资金被非法占有的结果。因此对于持这种心理的下线,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间接故意构成要件。无论是集资诈骗的行为实施之前还是在实施过程中,一旦这些人明知最后的资金获取者无意偿还集资款或者无法偿还集资款而仍旧进行其集资转贷活动的,一般应当将这一部分人以集资诈骗的帮助犯追究责任。
3、作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集资诈骗案件行为人
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常常会出现资金获取人对于集资款持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其下线由于受其蒙蔽对于吸收的集资款项仅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故意,所以在这种情况就会出现虽然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相互配合相互分工,但是却是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其归纳为一个问题即,能否就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共同犯罪。
二、集资诈骗量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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