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的自治权是指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实行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但是需要维持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高度的自治权包括制定自治法规、发展本民族经济、使用本民族的文字和语言等。
坚持什么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
坚持中央全面管制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民族自治区域的特点和需求,自主的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物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列入我国宪法的国家基本制度,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植根中国大地,符合我国国情,深得全国各族人民拥护的好制度。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机关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有权制定经济建设方针计划,有权管理和保护本地方自然资源,可以依法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有权行使财政自主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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