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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不是有高度自治权?

2020-01-27 1,76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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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一、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二、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法律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原则上,香港本身没有外交权,只有外事权。因此,中国外交部在香港设有特派员公署,负责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宜。至於统筹及接待外国外交人员的访港活动,则由礼宾处负责。礼宾处亦代表特区政府,为各国在香港设立的外交代表机构如领事馆,提供东道政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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