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一份标准的离婚协议书上除必须写明双方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法和期限、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财产(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和债权等)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等事项。
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当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允许他人代理,更不能一人包办;
(2)协议离婚双方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的证件以及证明材料,包括这些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必须携带双方拟定好的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需要多久才能办完?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规定修改了以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一个月期限,能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约定的离婚是否真的是离婚
1、约定的离婚就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不是真的离婚。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就不是离婚,两人还是婚姻关系。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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