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没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会判决离婚。因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想要离婚的一方,无法递交可以证明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那么人民法院基本都不会准许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感情破裂需要具备哪些证据
离婚诉讼感情破裂证据包括: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人出具的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聊天记录等;
2、实施家庭暴力的,邻居的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
3、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分居协议、异地居住证、涉及分居的聊天记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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