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控辩协商结果提出幅度相对明确的主刑和金额确定的罚金刑量刑建议;辩护律师则从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方面阐述量刑意见,并在公诉人量刑建议幅度内提出较轻的量刑意见。
一、检察院出的量刑标准法院会采纳吗?
人民检察院出的量刑标准,人民法院一般都会采纳。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人民检察院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的,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存在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纳,然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判决相应的刑罚。
二、检察院缓刑建议有用吗在法院
检察院缓刑建议在法院具有一定的作用。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使用缓刑,但是法院是否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后,将有助于法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做出适当的量刑裁判。
三、被告人认罪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1、庭审中简化尺度把握不准,达不到预期效果。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并不是一件很容易判断的事情。因为被告人很可能由于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知识水平很低,从而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指控理解不清,或者对于其作出的有罪答辩的后果没有一个准确全面的认识。
2、以“被告人认罪”作为简化审的基础,容易导致“先定后审”。按照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对于刑事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只有在合议庭经过法庭审理以后才能确定。由于目前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前提是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由于法庭在审理时简化了法庭调查、法庭举证和质证的重要程序与内容,缩短了合议庭对案件形成正确判决的时间和进程,必然造成法院加大庭前“实质性审查”的力度,并使法官形成庭前的预断,使庭审成为走过场,结果又回到了以前纠问式庭审“先定后审”的老路上去。
3、对“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幅度把握不准,出现量刑过轻的倾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判处刑罚从轻辐度过大,甚至比同样罪行的自首犯,量刑更轻。这样客观上造成了坦白比自首更能受到刑罚的优待,这显然与我国的自首制度和刑事政策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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