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的交通安全法,基本符合《日内瓦道路交通公约》。这个公约早在1923年设置,1943、1949、1968年多次修改,所以现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到最多的就是通行权。
我国虽然参考该公约,但是因为历史上一些鲜为人知的原因,并没有加入该公约,所以中国的驾驶证即使打印了英文,也无法做到世界通用。必须先换取既承认中国驾照又加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驾照,方可在国际使用。
一、交通信号控制的有优先通行权:
1、比如东西向为绿灯,南北向为红灯。所以从南北向红灯右转到东西向的,应让东西向绿灯直行车辆。
注意:此时的转弯让直行,其实是信号灯造成的
2、直行为红灯时,应让左转绿灯车。
3、有各类减速、停止让行标志标线的直行车,让没有标线的转弯、并线车先行。比如直行辅路车让转弯主路车。
二、同一道路,同方向,同车道:前车比后车有优先通行权,所以无论前车转弯、掉头,都比直行后车更具有优先通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前车左转、掉头禁止超车,没有规定前车右转不能超车。但是我们已经规定了超车必须在左侧,所以理论上右转弯不会和后方来车有冲突。
三、同一道路,不同方向的:直行车有优先通行权。就是迎面开来的2车,转弯让直行。(这也是我之前说的“转弯让直行其实只适用于同一直线上”)
当然在右行制国家,不存在同一道路上,对向右转让直行的可能,除非一方逆行。
四、两辆均无优先通行权(无红绿灯、无标志标线)的机动车同时到达一个交叉点时,在右行制的国家,右侧车辆先行,而在左行制的国家,左侧车辆先行。引用出来就是2条法规:
1、十字路口:路口直行时遇右方道路来车左转弯或右转弯应当让行。(全国性法规)因为无论车辆是左转、右转、直行,都需要经过路口中心点附近。
2、左车并线同时遇到右车并线:应让右车先行并线。(地方性法规,比如北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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