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更改姓名的一些条件和限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行更改,如未满18周岁、父母离婚并取得一致意见、姓名中有难以辨认的冷僻字或者谐音明显不当等。更改姓名时需要进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如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1.如果需要更改被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时的姓名,就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改。
2.如果未满18周岁,父母离婚并取得一致意见,就可以申请更改姓名。
3.如果姓名中有难以辨认的冷僻字或者谐音明显不当,容易引起人格侮辱或者不良影响,就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改。
4.如果本人姓名与初次登记的档案姓名不符,就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改。
难 以 辨 认 或 谐 音 不 当 的 姓 名 该 怎 么 做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不得以姓名与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以其他方式误导他人。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因姓名、名称变更产生的自然人变更或者自然人死亡产生的自然人撤销,经本人同意,可以参照适用本编第五编第一章第一节规定申请姓名权宣告。
针对难以辨认或谐音不当的姓名,首先应该采取的措施是澄清事实,明确事实真相。如果无法澄清事实,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不得以姓名与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以其他方式误导他人。因此,对于难以辨认或谐音不当的姓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申请姓名权宣告,明确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姓名权宣告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并请求宣告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如果该自然人同意申请,则可以参照适用本编第五编第一章第一节规定申请姓名权宣告。
针对姓名权宣告问题,需要澄清事实真相,明确事实真相。如果无法澄清事实,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不得以姓名与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以其他方式误导他人。因此,对于难以辨认或谐音不当的姓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申请姓名权宣告,明确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同时,在申请姓名权宣告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并请求宣告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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