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刑事民事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处罚的具体种类不同。
3、处罚的目的不同。前者制裁性;后者补偿性为主
4、处罚对象不同。
一、本罪与它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偷窃少量弹药、爆炸物行为是有原则区别的,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个人窃取少量弹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不严重的,一般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物的行为。
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相同点是:
(1)犯罪的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同,都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过失构成;
(3)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同,都是秘密窃取。
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作为前者犯罪对象的爆炸物是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危险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财物,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泛指一切公私财物。
因此,从广义上说,后者犯罪对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对象,但是立法者强调前者的特殊性质,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会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护,因而把它从一般盗窃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护。
二、诬告陷害罪量认定是怎么样的?
1、本罪与错告的界限
本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
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3、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4、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三、环境处罚和处分的不同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救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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