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案有必要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的内容,取保候审为针对特定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地进行,同时也能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案件经过全面深入的侦查工作之后,事实情况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在通常情况下,便无需再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措施。
然而,若出现该法条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例如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身患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及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等等,并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受到威胁的话,那么就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因此,对于是否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撤案有文书吗
在案件撤销的程序当中,必然会出现与之配套的法律文书,常见的包括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撤销案件通知书两大类型。前者通常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出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特定情况下被制作出来;而后者则主要在预审审查工作顺利完成之后,向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告知其已经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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