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移交公安机关,被告是否有权上诉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为: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告不明确;
主体不适格;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有仲裁协议的;
属于劳动争议的;
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重复起诉的。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因
裁定驳回起诉一般原因都是程序问题,即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或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全文5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