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调作用。协调功能是行政许可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其内容包括协调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使两者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协调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关系;协调行政管理中产生的各种纠纷。
(二)保护作用。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三)调控作用。这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行政许可进行宏观调控。
(四)促进文化建设。
(五)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行政许可的范围是什么?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在实际生活中不同的政府部门具有不同的职责,但是所有的都要依据对应的法律法规来,只要是涉及到生产问题的那么都与安全监管局有直接关系,因此在这块的话安全监管局也会有严格的要求,否则的话如果有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就会有对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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