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阐释,经由主管机关的严格审查与许可之后,于著名的风景名胜区域实施建设行动便可谱写出法律的音符,而这支曲子必须和谐地融入景区总体规划的整体旋律。
在未获取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复之前,任何形式的建设活动都是被禁止在该地区上演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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