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某日凌晨,常熟市枫林路某路段掉满了玻璃碎渣,旁边的小轿车车窗上还卡着残余的碎玻璃,仔细一数竟然有十一辆车惨遭袭击,原来这些都是鞠某趁着酒兴所为。常熟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事发当晚,鞠某在家喝了一斤白酒,后应朋友之约去酒吧又喝了很多酒。酒局结束之后,鞠某晃晃悠悠走在回家的路上,看着一辆辆停在路边与自己擦肩而过的汽车,鞠某心生歹念——车里应该有值钱的东西。怎样才能把车里的东西偷出来,鞠某思索片刻竟捡起了路边的砖块,猛得往车窗玻璃一砸。鞠某破窗而入从第一辆车里窃得现金人民币17000元,尝到甜头的鞠某一发不可收拾,遂采用相同的手法又连续砸了十辆车窃取财物,因此我们才看到上述狼藉的一幕。
鞠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审理过程中鞠某称自己因醉酒对自己所为已经完全想不起来,但从其身上查获的财物等证据充分证明为鞠某所为。经调查,鞠某曾因盗窃罪、持有假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分别判刑,这次案发前鞠某无业。
【法官说法】
鞠某辩称因醉酒不知自己所为不是免责的法定事由,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用砸窗等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属于《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案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又属于牵连犯,根据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盗窃罪,故被告人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人性本善,法律从不放弃对堕落的拯救,希望鞠某能够用勤劳的汗水洗涤心灵的污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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