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的规定和程序
时间:2023-08-22 16:20:24 2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解析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的规定和程序

1.审批部门。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两级政府审批。

2.审批权限:

(1)国务院: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在70公顷以下的。

3.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1)用地者提出申请: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审查和批准:

①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供地标准,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

②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公告和登记。

(4)征地补偿。

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地)。

二、土地征收引起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土地征收引起的纠纷应当的解决方式有:

1.可以先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

2.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土地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

3.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哪个机构负责土地征收的实施

土地征收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部门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为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n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n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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