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经济秩序罪与侵犯财产罪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6-02 14:41:34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该罪行出自《刑法》第三章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

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或单位和自然人,就自然人而言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主观要件

绝大多数犯罪是故意,少数犯罪是过失。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包括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关系。

这种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是各种具体财物。无主物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贪污的赃款赃物,走私的物品,赌场上的赌资等,虽是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或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但这些财物有其原来的合法所有人或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没收归公,仍不得非法加以侵犯(如抢劫、盗窃等),因而仍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本罪的主体,除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外,其余皆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除故意毁坏财物罪外,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私财产关系的行为。

构成

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由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基本权能组成。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权的财产。根据刑法典第91条的和92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它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而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以公共财产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侵犯对象的财产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其具体的形式可以是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也可以是代表一定经济价值的倾货币、有价证券或者有价票证,也可以是电、煤气等无形物。同时,作为侵犯财产罪侵犯对象的财产必须具有所有关系,即必须是依法归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如果是无主物或者遗弃物则不能成为本章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应当注意:

(1)根据中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中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以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等,均归国家所有。因此,不得将上述财物视为无主物而任意侵占。

(2)遗忘物、遗失物、漂流物不是无主物,它们只是暂时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如果拾得遗忘物、遗失物或者打捞漂流物后拒不归还原主,则是非法占有行为。

(3)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不是无主物,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盗窃犯偷得的赃物,走私犯贩运的货物等,本来就是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原主。

因此,侵犯创优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归根结底还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仍以侵犯财产罪论处。

客观方面表现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

侵犯财产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但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哄抢和侵占等;二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的规定,除了抢劫罪和破坏生活经营罪以处,侵犯财物的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侵犯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主体有是一般主体,有特殊主体

本世纪末章的多数犯罪是一般主体,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要求由具备一定身份的人员构成,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另外,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三世界国家款的规定,对于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侵犯财产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本章的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已有或者归第三者占有。而这里的“第三者”,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集体。这里的“占有”在不同性质的犯罪中有不同的含义,可以是完全排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而永久地占有,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也可以是为暂时使用而短期非法占有,如挪用资金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以非法毁灭、损坏公私财物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贪图钱,追求享乐,好逸恶劳,泄愤,嫉妒或者陷害他人等,犯罪动机一般并不影响本类犯罪的成立,但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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