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提供哪些文件?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业主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五、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及出租方的房屋场权证复印件,无房无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七、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股东决议、公司章程);
八、《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变动的提供);
九、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签上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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