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
企业经营项目变更,应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律师答复: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大地税发〔2008〕4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联合登记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批准设立机关、总机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的,应当向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迁移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到联合登记机构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如涉及两项以上变更内容的,相同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供(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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