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形式和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形式和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确定符合有关规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公司、企业设立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在中国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一)人寿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保险相关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事实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形式往往由保监会决定。外资保险公司成立时,只需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自行设立公司形式,在设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可以选择联系律师,律师协会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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