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与收养有何区别
领养与收养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称谓不同,领养又称“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在旧中国,领养是为了“传宗接代”,“祭祀祖先”,“养儿防老”。新中国也允许领养子女,其目的是抚养和教育下一代。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收养有哪些效力
收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5.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6.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三、收养证怎么办理?
收养证的办理只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即可办理。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对于有送养人的,送养人应当提交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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