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故保险赔不赔轮胎
时间:2024-07-14 21:43:20 4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出事故保险赔不赔轮胎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倘若轮胎发生损坏现象,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会给予相应的赔偿责任。究其原因在于轮胎作为汽车与路面接触的关键零部件之一,不可避免地受到车辆行驶里程数的影响,因此容易产生正常的磨损现象。

然而,若损坏局限于轮胎或轮毂本身,那么保险公司将拒绝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这主要是由于这种非正常的损害形式被普遍定义为正常的磨损范畴,并不属于车祸所引发的直接财产损失范围内。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二、出事故没有证据对方跑了交警会管吗

在一些特殊的交通事件中,当责任无法明确定义而缺乏足够证据支撑时,可以选择采用公平原则予以解决。公平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关系引发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能广泛应用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通过运用公平原则分配两方当事人应负有的相应责任,其依据在于双方通常存在着共同的有意或是无意间,对他人的人身以及财产权产生了侵犯的情况。

具体来说,交通事故的证据类别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证,即一切能够揭示出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及其留下的痕迹;

第二,书证,这是指那些可以证实与交通事故相关状况的文字性材料,以其所呈现的内容作为有效的证明方式;

第三,证人证言,即由目击者亲自见证并就所得知的相关情况向相关部门做出的陈述;

第四,当事人的陈述,包括驾驶人员、伤员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

第五,鉴定结论,这是公安司法系统指派或聘任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针对交通事故中的特定技术问题,经过严谨的科学鉴定之后,所出具的书面结论意见;

第六,勘查检查笔录,这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在对事故现场、车辆、人员进行详细勘察检查之后,所形成的各类记录;

最后,视听资料,即可以辅助证明交通事件实体真相的实例录音、录像带、磁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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