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质权人在保管质押财产期间使用质押物的,如造成质押物损毁或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质押权人使用质押物可能导致质押物损毁或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物提存。
一、民法典规定出质的动产质权人可以使用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非经过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擅自使用出质财产,擅自使用出质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质权人应当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押权人可以处置质押物吗?
质押权人不可以处置质押物。法律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三、民法典规定质权人能否处理质押物
质权人没有权利处分质押物。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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