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不特定,受要约人就无法回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
5.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
一、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哪些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要约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要约包括的内容就是要求订立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
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
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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