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能够对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时间:2024-01-31 20:44:27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能够对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票据的保证人清偿了票据的债务后,保证人能够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能够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能够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能够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法院应依法受理的票据纠纷案件:

1、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债务能够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票据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能够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n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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