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方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复制。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稽查证明和税务稽查通知书,并负责为被稽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稽查证明和税务稽查通知书的,被稽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的权利。一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将给予何种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视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处6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提出处罚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负责人)签名、盖章;有总会计师的单位,也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知识开发: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会计部门根据经审计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提供的反映单位在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的摘要性书面文件,一个会计期间的所有者权益和其他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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