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宝根利用干扰器盗窃他人车内物品,获利三万余元,最终胡宝根被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胡宝根利用汽车干扰器干扰庞阳义所驾驶的越野车后,乘庞阳义离开之际,潜入该车盗得现金两万五千元、大重九牌香烟八条、身份证、银行卡及合同若干。经鉴定,被盗香烟价格为人民币8800元。获得财物后,胡宝根将身份证、银行卡、合同等物品邮寄给车主。案发后,2013年6月晚10点左右,万载县公安局在县城一咖啡厅旁边将胡宝根留置后移交给办案机关,胡宝根到案后,在办案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并退赔车主现金30000元、大重九香烟3条,金利来手提包1个,车主庞阳义对胡宝根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宝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汽车干扰器致庞阳义的小轿车未能上锁,而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宝根被公安人员留置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胡宝根能主动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及物品,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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