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主体,通常认为,是指从事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上述职工之外的从事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一般公民。我们认为,对于本罪的主体究竟是否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的职工,刑法第136条并未明确规定,那么,从客观上看,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是一般公民,他们在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中,违反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性质是一样的,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也大体相当,没有不一同作为犯罪处罚的道理。至于本罪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公有制单位,是否依法成立,是否以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为主业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因为,对于这种情况,在刑法没有明确限定的情况下,客观上,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事业单位,其职工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况,在行为性质和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上并没有什么区别,有必要以同一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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