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未签署欠条且转账记录中并无明确注明该款项系借款性质,这在法律层面确实徘徊于确定的风险之中,然而并不是完全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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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种情形之下,若您欲以事实证实双方之间确已存在借贷关系,则需借助其他各类证据来共同筑造您主张债权的坚固堡垒,例如双方就借款事宜的相关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以及证人证言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