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谈谈法院的强制清算程序。公司强制清算是解决公司清算中财产、债务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特殊程序。当事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法院审查合格后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即行开始。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指导和监督清算程序,审理债权确认纠纷,确认清算计划和清算报告。确认清算报告后,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清算程序,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申报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清算组的责任同时解除。如果清算组有违法行为,其责任不能解除。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为6个月,到期未完成清算但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延长清算期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作为非诉讼案件,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采用独任审判制度,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这也是公司强制清算中亟待解决的法律程序问题。
法院强制清算无法清算的情形
1、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2、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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