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公积金提取所需清单
时间:2023-07-06 08:45:01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一次性付款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2、贷款购房的,提供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含商业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3、销售不动产全额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支取人及共同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购房时只属夫妻一方姓名的,办理支取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6、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有关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

7、填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支取登记表一份;

8、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9、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

韶关公积金怎么提取现金

韶关市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住自住住房的;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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