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自住住房大修,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证明;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家庭收入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资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A4纸双面复印,下同)及沈阳市社会保障卡序列号或沈阳市社会保险卡保险编号。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首页、借款人页及共同申请人页(含配偶)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婚提供)。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6、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1份。
7、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与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8、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据(附首付款进账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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