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处于查封状态的房产是无法进行真实合法的交易行为的。
若要实现此类房产的正常交易流转,需待法院完成依法审理后进行公开拍卖,或者通过申请解除查封使其恢复到可自由买卖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特定案件中,有权对财产负有义务的主体名下的房产实施查封措施。
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屋,其转让、出售等交易行为显然不具备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对于需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其它的财产权益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时,必须依法制作相关的司法裁定书,同时还应将该裁定书实际送达到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两方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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