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一日我驾驶小轿车行驶于高速公路上,当车行至某高速路段时,撞倒了突然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黄先生,造成黄先生当场死亡。我想咨询一下,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律师解答:
首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黄先生违反了关于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禁止性规定,而如果陈先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属于正常驾驶无超速等违法行为,陈先生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与行人黄先生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行人黄先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陈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
其次,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陈先生即使无事故责任,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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