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限制基金的规定
一旦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仅限于赔付属于限制责任的诉求,因此其它的诉讼请求应另外主张,而要求基金赔偿的原告不得对被告的其他财产采取其他的法律措施。基金是通过向法院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批准的担保而得以设立的。基金设立后,根据concrss原则,将中止所有已经开始的有关伤亡的法律程序,且在责任限制程序中申报所有有关伤亡的请求。在责任限制程序终结时,基金将根据确认的求偿(establishedclaims)按比例进行分配。
在我国,责任人要求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参见《海商法》第213、214条)。
二、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管辖权是很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的问题之一。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管辖,我国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我国《海诉法》作了如下规定:《海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第一百零三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海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后,当事人就有关海事纠纷应当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对于诉讼中提出设立基金,德诉法》司法解释第8l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受理想干海事赔偿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但定有有效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由此看见,法院充分尊重了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确定了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即使约定的法院不是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该法院对该案也应具有管辖权。也正是因此,可能导致审理海事纠纷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可能不同不同,导致实体审理和程序审理在不同的法院分别立案。
全文9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