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所载明之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年龄起始于年满16周岁的公民,且对于介于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的青少年群体,仅在触犯特定严重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仅有四岁的孩童而言,即便其涉嫌构成诽谤罪行,也无需承受任何形式的刑事制裁。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其初衷在于通过教育和引导的方式,帮助他们健康成长,而并非以惩罚为主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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