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保险公司经常拒绝赔偿
以下便是保险公司可能拒绝理赔的四类情形:
首先是在投保医疗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对健康状况有明确要求的险种时,被保险人若存在未真实申报病情的行为,例如蓄意隐瞒健康情况进行投保或在已经患病的情况下投保此类保险,在这种情况之下,保险公司有权享有主动拒赔权;
其次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即医疗险以及重大疾病保险等类型的产品普遍会设立一定的等待期,在此期限之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再者是尚未满足理赔条件的情况,以重大疾病保险为例,其中的许多疾病并非仅需确诊便可获得理赔,部分疾病还须达到特定的身体状态或完成特定的手术操作后方可申请理赔;
最后是触发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责条款。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保险离婚后不能分割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即使是在婚内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一旦发生理赔,所产生的医疗保险金、伤残保险金、重疾保险金、津贴等,都属于被保险人的婚内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
2、根据司法实践,如果该保险是在感情没有破裂之前给孩子买的,一般视为双方都知情并同意作出的财产安排。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将婚内为孩子购买的保单,视为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大概率不会进行分割,尤其是涉及保障类的保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些保险公司经常拒绝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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