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该法。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
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时间是201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经历了2009年修改、2014年修改。2014年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明确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针对新时期的发展特征,对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责任体系、工作机制、监督执法、行政处罚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安全生产法治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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