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精神损失费过高,法院是否会支持
时间:2024-04-07 13:53:37 3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协议约定精神损失费过高,法院是否会支持

关于离婚诉讼中能否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具体分析和判断。

若因一方存在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则在离婚过程中受害的另一方可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在此方面,中国内地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如下几种情形:

当出现任何一种事实情况时,导致离婚发生的无过错方都有权向对方要求作出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是重婚行为;

其次是与他人类似的同居关系;

再次是家庭内部实施的严重身体或言语暴力行为;

此外还包括虐待以及极端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最后是如前述情况未发生,但存在其他特别重大的过失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协议约定放弃探望权该约定有效吗

离婚协议约定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该约定是无效的。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不过两方在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直接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所负的权利义务的;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的方式来实现和履行。

所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了子女的利益,在代理子女的民事活动时应遵循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另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权利义务行为负有协助义务。由此可知,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内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协议约定精神损失费过高,法院是否会支持”,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n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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